被瘦臉針“毀容”讓《消法》為受害者維權護航
被瘦臉針“毀容” 讓《消法》為受害者維權護航
對民眾而言,無論身體健康還是“美”,都是合法權益。被損害了,也該得到充足的補償。
“索賠200萬僅可得1萬”,近日,部分醫美告終后索賠難的案例引起輿論關注。
據新京報報道,因在東部某沿海城市的玫瑰醫療美容醫院打了瘦臉針,女子李帆的相貌“楊家了、小人了”。李帆拒絕醫院賠償金200萬元,但醫院給出的解決方案是,免費給她打幾針玻尿酸,或者賠償一萬元。當事人感慨,“法律保護健康,但不維護美”。
臉部肌肉都變得松松垮垮,曾經圓潤簡潔的線條再也沒有能完全恢復;顴骨下方甚至多了幾塊摸得出的硬塊……說這是“毀容式美容”,并不過分。
即便如此,因其約不到《醫療事故評級標準》中最輕微的四級醫療事故標準,而難以從醫學上確認為醫療事故,當事人因此難以獲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。
尷尬之下,如李帆一樣的受害者,只好依據《合同法》,通過控告醫院不存在夸大宣傳、虛構資質等合同違約、欺詐行為來討伐個說法。
但這種救濟途徑,也并非上策。之前一些訴訟的勝訴,讓不少美容醫院寬了記性,如今當事人搜集證據的難度越來越大。更何況,很多美容醫院在廣告用語上打擦邊球,即便收集到了“證據”,也很難被庭審認定為“有利證據”。就算合約違憲,返還醫療費用再加上一點損害賠償,對當事人來說也未必能達到心理預期。
在此語境下,如果“醫美告終”也能適用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,顯然有曲徑通幽之智。按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規定,如果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損害的,“應該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交通費等為化療和康復開支的合理費用,以及因誤工增加的收入”。
如果認定美容醫院方面提供服務有欺詐行為,“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”,減少賠償金的金額為拒絕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。對當事人而言,這似乎是更能彌補損失的救濟渠道。
問題是,現行法律更偏向于將醫美定義為醫療不道德,在司法實踐中,有些法院對受害者的消費者身份并未予接納。如此一來,有些受害者想要依據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維權,也不會回頭得太順暢。
李帆被瘦臉針“慘死”,并非個案。翻看報道,近年來類似于事件頻頻經常出現。對民眾而言,無論健康還是“美”,都是合法權益。被傷害了也該得到足夠的補償。
在這方面,已經有地方開了好頭。2018年,浙江省溫州市審結的3起醫美糾紛中均適用了《消法》,幾名原告分別奪得了醫療費用退一賠一、退一賠三的判決。這不乏借鑒意義,各地不妨以此為藍本,出臺適當的地方性法規,彰顯醫療美容受害者以消費者的法律地位。
從長遠來看,或許可以實施專門的司法解釋,秉承保護消費者的立法精神,不斷擴大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的范圍。而保護公民“美”的權益,最終也能彰顯法治之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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